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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院多部门同向发力 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经验稿)
时间:2023-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化县院多部门同向发力

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通化县院以“办案协作、信息协助、部门协同”为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刑事、控申、民事和行政检察能动履职,通过内部线索移送、办案力量整合等措施,妥善办理一起23户农户因使用不合格化肥导致农作物减产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经销商赔偿570余亩农田经济损失56万余元。

一、控申审查线索,切实找准问题根源。一是加强调查研判。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工作要求,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控申和刑事检察部门前往英额布镇派出所调阅卷宗、追根溯源,查明2021年王静国等23户农户使用农聚社商店的鲁西三农牌硫酸钾复合肥后,造成玉米烧苗,经市场监管部门鉴定有效磷、氧化钾含量不合格,遂以诈骗罪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以属于经济纠纷未予立案,后多次到公安法院信访未果。通过梳理案件难点、加强风险研判,一致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正确,须全力化解信访风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二是组织上门听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当地开展上门听证,听取群众意见,安抚群众情绪,邀请派出所干警和派驻律师参加,详细解释案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的原因,说明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成功使23户农户自愿息诉罢访,将案件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

二、民事支持起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一是夯实证据链条。承办人审查认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远赴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涉案化肥生产厂家调查取证,查明山东阳谷县鲁西化肥总厂授权该企业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期限为2019年6月至2024年6月,农聚社商店购买化肥在授权期限内等重要证据。二是明确诉讼请求。召开由村民代表、值班律师、人民监督员参加的公开听证会,明确将授权方、生产商和经销商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赔偿三倍价款;英额布镇政府委托黑龙江北方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23户农户对种植面积和直接损失所交纳的34560元鉴定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等诉讼请求。承办人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法院判决认为,农户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鉴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事发后经销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从受理到支持起诉仅用时1个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三、行政检察建议,有效推动诉源治理。行政部门针对市场销售劣质化肥造成减产,影响春耕秋收的情况,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行职责:一是建议严格依照《吉林省化肥“提质量 保供应 稳价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县域内化肥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展定期抽查;二是建议畅通投诉热线和网上投诉平台,尽快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回复,并迅速组织开展化肥、农药抽查监督专项活动,重点针对乡镇化肥、农药经销商店等进行抽样检查,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经营者限期整改;多渠道接受投诉和举报线索,确保及时回复、处置到位,有效保障县域农业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通化县院 张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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