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是县级检察机关,对通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通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和各项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交办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九)依法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一)对本院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负责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负责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五)负责规划和落实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